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结果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并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按职责落实《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调整考核指标任务,并将市委、市政府决策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考核要求和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按干部管理权限,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